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35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玖拾玖萬陸仟陸佰壹拾貳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叁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元以下四捨五入)㈠坐落臺北市○○區○○段3小段484-3地號土地:
87,600元(公告土地現值)×7.27平方公尺(占用面積)=636,852元㈡坐落臺北市○○區○○段3小段485-5地號土地:
87,600元(公告土地現值)×72.6平方公尺(占用面積)=6,359,760元㈢綜上㈠、㈡合計為6,996,612元。
636,852元+6,359,760元=6,996,6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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