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657號聲請人 林峻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浚懷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
2編第1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1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80,000元及自民國108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惟據聲請人提出之借據觀之,兩造約定於108年8月31日前全數清償所借款項,顯然本件請求債權之清償期尚未屆至,又借據上並無加速條款約定而得使聲請人期前請求相對人清償,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之請求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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