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54號原告 莊適端 被告 廖慶堂 上列被告廖慶堂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易字第272號),經原告莊適端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蕭于哲
法官陳育良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