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71號原告 林淑惠 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A01年籍住址詳卷兼法定代理A03年籍住址詳卷人兼法定代理A02年籍住址詳卷人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兼法定代理人A02」之記載,均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A02」。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五、㈢第7至9行「...從而本院認為逢甲大學之判斷認為原告A01為系爭事故之肇事原因、被告並無肇事原因,應為可採。」之記載,均更正為「...從而本院認為逢甲大學之判斷認為被告A01為系爭事故之肇事原因、原告並無肇事原因,應為可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