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4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詩絨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5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詩絨基於毀損他人財物之犯意,於民國107年9月16日21時40分許,在其位於雲林縣○○鎮○○路○○號住處3樓頂,持螺絲起子及扁鑽撬開其隔壁(雲林縣○○鎮○○路○○號)鄰居 蔡維和 所有裝設在曾詩絨上開住處
3樓頂圍牆上之鐵製水切,致使上開鐵製水切失其擋水功能,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蔡維和。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蔡維和告訴被告曾詩絨毀棄損壞之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1
9頁、第121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宛榆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