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9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潘素貞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請求之聲明,係請求自民國94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惟依銀行法規定,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故請釋明上開利息計算方式之請求權依據,或是否更正為二段式利率計算方式。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