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03號原告天下為公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余陳妙慧 原告 余烈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良 律師被告升源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進源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㈠、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等應連帶拆除圍牆、施作圍牆部分,自陳修復費用共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有本院民事電話查詢登記表在卷可稽。
㈡、原告起訴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等應連帶將所施作之水泥及磁磚地面拆除,並將所占用之土地返還予原告余烈及其他共有人全體,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柒拾貳萬參仟伍佰玖拾貳元【計算式:90,449元/㎡×8㎡=723,592】。
㈢、原告起訴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天下為公社區管理委員會修復圍牆工程款部份,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伍萬元。
二、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捌拾柒萬參仟伍佰玖拾貳元【計算式:100,000+723,592+50,000=873,592】,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仟伍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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