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731號原告研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衛志宏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誠信檢驗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 劉怡旻 」之年籍、住居所或送達地址,並提出被告 林明瑩 、劉怡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僅表明被告為劉怡旻,惟未載明被告劉怡旻之年籍、住居所或送達地址,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起訴程式顯有欠缺,爰定期間命其補正之(併命補正被告林明瑩之最新戶籍謄本)。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予以補正,逾期不為,即駁回其訴,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