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371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北小字第371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丁黃秀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
106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壹拾伍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雯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區○○○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宋德華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表:
┌────┬──────┬──────┬────┬─────┐
│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週年利率│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新臺幣)││(民國)│
├────┼──────┼──────┼────┼─────┤
│信用卡│39,663元│38,704元│20%│自95年8月│
│││││11日起至10│
│││││4年8月31│
│││││日止│
│││├────┼─────┤
││││15%│自104年9月│
│││││1日起至清│
│││││償日止│
├────┼──────┼──────┼────┼─────┤
│現金卡│45,852元│45,852元│20%│自95年7月│
│││││13日起至10│
│││││4年8月31│
│││││日止│
│││├────┼─────┤
││││15%│自104年9│
│││││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