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6號原告 林燕祈 訴訟代理人 洪桂如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界鑫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陸仟零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