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交易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二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交易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二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