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53號原告祐宗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鴻志 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 律師被告 黃勝義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649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詐欺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提起公訴(即105年度偵字第11028號),目前刑事庭審理中(即106年度易字第1649號),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買賣契約是否成立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書記官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