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558號原告丙○○
之1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丁○○
號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 律師
李文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5月24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8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