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金訴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訴字第9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立祥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9年度偵字第23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立祥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吳俞玲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