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56號原告 王裕華
王裕文 王美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育錚 律師被告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吳慶昌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複代理人 鄭健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書記官賴怡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