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15號原告 許文章 上列原告因有關勞工保險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曾吉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