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199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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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199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洪明宏
       涂雲傑
被   告  廖本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零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月8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卡號
:0000000000000000)並持卡消費,尚積欠如主文所示本金
及利息等語,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為證。被告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任何準備書狀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
之事實為真正。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訴請如主文所示,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100元(即裁判費1,000元、登報
費10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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