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37號聲請人 張源足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張源足(下稱聲請人)自收押至今,始終知道要面對司法制裁,然因母親有點智障,女兒幼小,實無法拿出多餘金錢來保釋,故請求以身分證交保,使聲請人能在交保期間打零工,貼補家用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12月3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審酌全案卷證資料,認聲請人犯罪嫌疑仍屬重大,前揭羈押之原因仍存在,且被告係經通緝到案,顯有逃亡之事實,其前經本院諭知以新臺幣5,000元交保,亦無從覓保,足認被告於其住居所區域內,無其他適當之人得監督被告行為,顯無法以具保方式替代羈押保全被告,且被告聲請以身分證代替現金具保,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其聲請以身分證具保停止羈押,並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被告以欲於交保期間打零工,貼補家用等語等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上開事項縱令屬實,亦僅屬被告個人之家庭及經濟因素,尚難認為有停止羈押之法定原因存在,是被告以前揭事由聲請具保,自亦無從准許,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鄭雅文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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