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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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錦至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
6年度執聲付字第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錦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鄭錦至前犯恐嚇取財得利等罪,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9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鄭錦至業於民國106年6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
109年4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任森銓法官鍾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