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97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旺旺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麗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怡伶 間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9,7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