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5321號債權人 詹木貴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昌睿 即 陳炫叡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以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規定及債務人簽署之切結書約定合意管轄為由,認本院有管轄權,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據債權人支付命令戶籍呈報狀所載,債務人之住所地已變更至「彰化縣二水鄉」,並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蓋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之規定,既屬專屬管轄,係指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專屬一定法院管轄,不許當事人以合意變更之,亦不容許當事人在普通審判籍與非專屬特別審判籍之法院中,選擇其一起訴。易言之,僅專屬管轄之法院對於該事件有管轄權。是以,本件應專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