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涉嫌殺人等案,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查本院前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訊問被告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所定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乃於同日裁定將被告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原禁止接見通信部份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解除〕。本院於九十二年十月六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貳年拾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並以共犯即證人 吳水永 甫到案,尚待審理期日詰問,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併裁定自即日起禁止接見通信;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