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許盟志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而被告乙○○、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葉明松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書記官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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