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己○○
丙○○丁○○庚○○乙○○甲○○戊○○共同送達代收人 蔡志忠 律師被告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煖軒 被告辛○○上列被告因95年度交易第1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 石馨文
法官黃齡玉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