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29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犯罪所處之刑,各減刑如附表編號1、2、3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3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1、2、3所列之罪,經如附表編號1、2、3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2、3所列之刑確定在案。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聲請裁定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
二、查本件受刑人於96年4月24日前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經最高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各罪均合於減刑要件,爰分別減刑如附表編號1、2、3所示。再附表編號2、3案件所示之犯行,確係在附表編號1該判決確定前所犯,爰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2條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邱滋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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