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一號
聲請人丙○○
戊○○○乙○○己○○甲○○庚○○辛○○○相對人丁○○右當事人間塗銷繼承登記請求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萬玖仟肆佰貳拾壹元整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謝佩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