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78號上訴人 李國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互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捌仟玖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政佑
法官馬傲霜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