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36號上訴人 呂宗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魁成 間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
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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