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777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釗炘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釗炘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叄年捌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楊釗炘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3年5月20日執行羈押,至103年8月1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 玆經 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3年8月20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楊文廣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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