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279號原告 林紫瑄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 律師被告 張進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8日下午1時5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國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書記官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