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69號原告 孫傳 和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60,840元(計算方式如附件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書記官鞠云彬附件:
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遺產共計新臺幣1,382,519元,原告主張應繼分為1/3,則1,382,519×1/3=460,
840,小數點後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