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聲請人 鄭家鴻 代理人 劉興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義成本件不得抗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書記官李宗軒附表:
(一)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含各債務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電話,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如無債務人,仍應以書面說明。
(二)主張膳食費、交通費、汽機車燃料費、強制險及個人日用品等請提出相關證據。
(三)請陳報聲請人本欲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商之條件為何?何時毀諾?對於毀諾雖已提出說明,惟並提出相關證據,請補正。
(四)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五)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若無任何相關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請陳報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74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生之聲請。(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調解費1千元。
計算式:11人×10份×34元-1千元=2,74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