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4號聲請人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代理人 李念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緬有限公司間聲請迴避事件聲請裁定更正與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訴訟事件等事項,固為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然此規定於裁定書並無準用之明文,此觀同法第237、239條規定自明,是審判實務上,雖常於裁定書案由欄為訴訟事件之記載,惟案由欄中關於訴訟事件事項之記載並非裁定書之法定應記載事項。是裁定書案由欄之記載僅須能適當表明聲請事件即可,並無應為如何記載之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民國104年6月26日104年度聲字第114號裁定案由漏載「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33641號強制執行案」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且再漏未指明「司法事務官陳敬程」未違反「國家法令」,應裁定補充等語。
三、經查:㈠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14號受理聲請人緯綱企業有限公司聲請
司法事務官迴避事件,而於104年6月12日裁定駁回,聲請人於104年6月16日以本院104年6月12日之裁定書有錯誤與漏未裁定之情形,聲請裁定更正與補充裁定,並經本院於同年月26日駁回其聲請在案,而本院上開二份裁定書均是受理聲請人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事件所為之裁定,是其案由欄載為聲請迴避事件,並無錯誤,聲請人任意主張應如其上開聲請意旨所示之記載內容,而指摘本院上開裁定有錯誤,請求更正,核屬無據。
㈡又司法事務官辦理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33641號強制執行事
件,並無聲請人所指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情形,從而駁回聲請人關於承辦司法事務官迴避之聲請,查無裁判脫漏之情,已經本院前於104年6月26日裁定書理由欄詳予說明在案,聲請人再以相同理由請求為補充裁定,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請求裁定更正及補充裁定,並無理由,應駁回其聲請。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童來好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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