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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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321號聲請人 李復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 白金枝 相關醫療單據(影本)及具狀詳述目前照顧情形及花費明細。
(二)聲請人應具狀陳明欲將相對人白金枝名下不動產予以處分之必要性為何及對相對人白金枝有何利益並提出可供釋明之證據,及提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周翠瑩 及相對人其他最近親屬同意係為相對人利益而處分相對人白金枝上揭不動產之親筆簽名同意書,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