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279號原告 林紫瑄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 律師被告 張進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上午9時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潘佳欣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279號原告 林紫瑄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 律師被告 張進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上午9時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