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00號聲請人 康媛 相對人 黃榮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榮標於民國102年7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5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及按月息百分之2.5計算之利息,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103年7月29日,經登記在案。詎前揭債務業已屆期,尚有20萬元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證(兼收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以上為影本)、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附表:(土地)104年度司拍字第10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竹塘鄉│竹林││1264│建│00│14│88.0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