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97號原告 楊和紘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 律師
陳冠甫 律師被告 張萬霖 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11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30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書記官霍薇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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