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催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催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催字第498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補正報案單。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民事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書記官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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