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18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 律師複代理人 洪良凡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李玉海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