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58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丁○○ 林茂銓 己○○戊○○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 律師
王耀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交上訴字第七十五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1月12日駕駛機車與訴外人蔡桂梅所駕駛之垃圾車擦撞而倒地,嗣訴外人 李福榮 因駕駛機車勾到被告之機車而倒地死亡,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而被告駕駛機車之行為是否有過失,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以97年度交上訴字第75號受理在案,因本案被告是否有過失之認定與前開刑事案件之結果相關,本院認在該案判決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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