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49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瓊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肆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書記官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