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訴字第1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503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侑 徵選任辯護人 張永昌 律師
陳煜昇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4號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鍾宗霖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書記官呂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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