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248號原告 鄧敏妤 訴訟代理人 莊喬汝 律師
潘天慶 律師 李宴榕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躍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所生訴訟法上之效果,由原告自負,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提解費:新台幣18,070元。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