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88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銘𣊐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銘𣊐(原名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8萬元(聲請書誤載為2萬元)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
三、經查,被告許銘𣊐(原名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76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與另案經本院98年度審簡字第4489號判決所判處之有期徒刑2月,以98年度審聲字第491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在案。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嗣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於民國99年1月8日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致無法執行等情,有上開判決書正本1份、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送達證書影本2紙、通知書影本1紙、拘票1紙及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1紙等在卷可按;另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與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自屬有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書記官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