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114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劉建甫 被告好孩子國際娛樂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曾凱君 被告 陳怡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9年9月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並於十日內具狀表示,本件是否願意以和解方式處理,另提出和解方案。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書記官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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