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72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天賜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天賜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天賜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罪)、7月(2罪)、6月(2罪)、5月確定,經減刑及定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8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8月1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4995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年3月2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0年3月6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090174995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宗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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