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668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送達代收人 吳家駿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等三人先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肆萬柒仟捌佰玖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叁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