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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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63號聲請人天翔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子桓 相對人 許明環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全字第26號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又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及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上述規定,如債權人已經起訴,即無再命其起訴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104年度全字第26號裁定准予供相當擔保假處分相對人之財產,為此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假處分裁定之事實,業據調閱本院10
4年度全字第26號假處分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惟查,相對人就所保全之請求已對聲請人提起訴訟,經本院以104年度補字第321號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受理,而本院104年度補字第321號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9日裁定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該移轉管轄之裁定亦已送達聲請人,業經調閱本院104年度補字第321號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從而,相對人就其假處分之債權已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