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427號
原告 蔡明芳
被告社團法人高雄市愛家倍照顧關懷協會
法定代理人 黃柏偉
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高雄市愛家倍照顧關懷協會、 謝金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儭華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