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8號聲請人 李琮傑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朱鋒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已就鈞院100年度上易字第6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經受理在案,若聲請人遭查封之房屋一旦拍賣,將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為此願供擔保請准裁定停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字第37075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雖定有明文,惟查:聲請人就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6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業經本院於100年4月15日以100年度再易字第11號判決駁回確定在案,此有該判決書在卷足稽,故聲請人本件聲請停止執行程序,即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張瑞蘭法官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更多裁判書